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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稿多投”的别一思考
“一稿多投”的别一思考
“2001年10月新修订的《著作权法》骨子里仍然是禁止一稿多投的。”(2002年8月28日《中华读书报》《<一稿多投>应解禁》焦广田文)但实际上“一稿多投”的作者,特别是他们的短文“一稿多投”的现象,似乎决不是个别的,也不是少数的,这就成为一个问题了。有问题,是总要解决的,迟早要解决的。
如果“一稿多投”违法,要么是依法裁夺,要么是法有不善通过修订法律来解决。
如果“一稿多投”是“不道德”的,就得用“道德”的力量和“道德”的方法来解决。自然,道德这东西,到现在为止,还是并非唯一的。各阶级各阶层各个群体有自己的“道德”,甲认为不道德的,乙可能认为是道德的。这一时颇难统一,恐怕暂时还得求助于立法,“一断于法”。除了从法律和道德的思考之外,我觉得还有一个实际的出版者和作者的作为问题,从这一角度思考一下是不是有助于这一问题的解决呢? 作者投的稿子,有两类:一是单篇,或长达万言,或短短百十字;特别是杂文,时评,大抵在一两千字之内。二是书稿,现在至少在十五万字以上。前者投给报纸、期刊,后者投给出版社。
投给报纸、期刊,编辑部如今的做法是:是否收到不给通知,给通知的是凤毛麟角。而且要“三个月”不给答复,作者才可以自行处理。而且不退原稿。一篇短文,特别是杂文,又特别是“随感录”式的时评,不要说“三个月”,就是“三个星期”早已成明日黄花了。碰到这种情况,作者要么在遥遥无期的可能的将来塞进自己的什么集子,要么撕掉,掷于字纸篓。本来还是“文章如土欲何之”,加上碰壁,作者好无奈的。 现在有的报纸,新闻夹带评论,或者有专门两三个名字发表时评。我猜是报社设法解决这一个问题的一种办法。这有许多方便,许多好处。但与广泛听取报社外的众多声音,和在杂文退出历史舞台之前,使杂文得以出土、生长、繁荣两方面,恐怕不甚有利。当然,这也不是一无可龋或许可以发展出我们中国特有的一类作者,一类文章。但看“专栏作者”这几年的情形,期间的经验,或也可以称为教训的,是不是也值得总结呢? 怎么办呢?或者编辑部树立新的行业作风,行业道德,在与作者交往中少点凉薄,多点人情。收到稿子,在一周之内答复作者是否采用;一经承诺,要讲信用,若不刊登,应依法付给退稿稿酬。其实这“一周”,设身处地为作者想一想,为读者想一想,是并非苛求的。自然我也知道“编辑部人手不够”。然而,怎么办呢?一味只顾自己的方便,不惜牺牲作者的利益,这样不公平的事情,是不可能长久维持的。是不可能不遭到作者的抵制的。目前的状况就是这种做法不公“逼”出来的。然耶?非耶? 事实是:“一稿多投”在道德的评判上,那道德的标准决不是像“剽窃”说一不二。“剽窃”是一种偷盗,一如“贪污”,是公认的“不德”。“一稿多投”是作者在寻求公平、迅速、有利的“出卖”自己的劳动成果,在“市场经济”的社会里,是道德的。当法律无视这一道德,强制作者一方“损己利人”,——何况并不利国,道德的自律和律人就失去力量了。
问题又回到现实,回到实行“不公”作为的编辑部一方。
如果编辑部行业内部不能解决,以“编辑部人手不足”为由坚持这种“不公”的“买卖”,那么,立法者有责任根据现实存在的问题,重新审视自己所立之法。此法是否合理?是否合情?是否有利于舆论的健全和发展?是否有利于国家的文化的繁荣,和舆论的健康的发展?是否有利于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培育人人懂法、执法、用法和守法的公序良俗?否则,作者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计,为可能发出自己的声音计,只有“铤而走险”,“一稿多投”了。如此而已,岂有他哉。 至于书稿,为了“买卖公平”,为了“公平竞争”,在没有任何一家出版社接受作者的书稿的时候,应该允许作者同时征求多家出版社的收受与否的意见的机会。也就是应该允许“一稿多投”。而不应该强制作者只能挨家挨户去推销,——任由每一家耗去以月计的光阴去决定取舍。书稿的时效性虽然大多数较长,不像杂文,更不像时评,但一家“三月”以上的耗损法,在作者是耗不起的。何况无论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一个理论的发表早晚,毕竟有着“意义”在。又何况在“全球化”的今天,在发展速度“突飞猛进”的今天,在更深的层次,是一个不仅仅作者个人耗不起“时间”的问题。古人早有良言:古人惜寸阴,吾人当惜分阴。而数百年后的我们,该惜什么“阴”呢?我这里说的书稿,主要是学术著作。至于风行一时的炒作之作,那是十来天就可以上市的。其间的是非功过利害,无须赘言。
(中华传媒网 点儿摘自《中华读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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