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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刘后主昭雪的辩护记录》
作者:网络探寻者 -上传日期:2004-3-28
为刘后主昭雪的辩护记录


    原告律师(以下简称“原”):
    法官大人,我的当事人蜀汉后主刘禅所烦何罪?为何《历史年卷》上说他昏庸无能,他们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诽谤罪,我请求法官大人依法宣判编写《历史年卷》的编者所犯诽谤罪,以及对我当事人名誉权的的侵犯罪名成立,并请求法官大人宣判:让他们向我当事人公开道歉,并修改《历史年卷》,恢复我当事人的历史名誉,以告慰我当事人的在天之灵。
    被告律师(以下简称“被”):
    法官大人,我反对:对方律师无根据的对我当事人的名誉进行侵犯。众所周知,那刘禅是一个昏庸只辈,这是不争的事实,我当事人不过是依事而论罢了。
    原:
    法官大人,对方律师的反对是无效的,我当事人怎么昏庸了?他是没有治好国,还是让老百姓受苦了 ?对方律师分明是在强辩,是又一次对我当事人的名誉的侵犯,法官大人的眼睛是雪亮的啊,岂会被蒙蔽?请法官大人明察。
    被:
    法官大人,那刘禅无有主见,全凭着诸葛亮、郭攸之、董允等的扶助,才得以治国,依靠他人成就事业,他分明是个无能之才。
    原:
    对方律师,你说话要讲良心,我当事人怎么无有主见了?你说他只会听从诸葛亮,郭攸之,董允等的意见,自己根本无能。你真是笑话。法官大人,我当事人有能人相助,这是他能纳士,这是贤明之举啊,分明是有人见了眼红,看我当事人有能人相助,心理不平衡,便想将他搞臭’批倒。这是多么卑鄙的行为啊!这种人居然还能佩带“ 历史编者”证件,我都怀疑是怎么整来的。法官大人,我当事人有能人相助,乃是应了先帝刘备所言“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惟贤惟德,能服于人。哪!~!法官大人,所谓“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取长补短,方为大贤”哪。法官大人,既然诸葛亮、郭攸之、董允等所言正确,为何不能听之、任之、改之?“以光开张圣听之德”呢?商纣因不听纳朝臣良言,终日“以酒为池,悬肉为林”终被西周所灭,这才是无能,开张圣听岂会是无能呢?倘若说一个君王听从朝臣的良言便是无能,那么说有“贞观之治”的唐太宗岂不也是无能之才吗?他听魏征的进言,还城5魏征为“一面人镜”,岂不无能?但那编者却对人不对事,说唐太宗贤明,却说我当事人昏庸,这种人不能持一种公平对待的心理去评论编写历史,又怎么会有资格佩带“编者证”?再者,若说君王听从朝臣进言,便是无能,法官大人,这岂不是寒了天下贤明伯乐的心吗?
    
    被: 反对,法官大人,我反对对方律师用感情来迫使法官大人的心情纷乱。那刘禅昏庸,谁不知晓,倘若说他贤明,又怎么会被司马昭所灭?分明是刘禅无能、昏庸,才导致了司马昭的计划得逞啊。
    原:法官大人,说我当事人昏庸,对方是毫无根据的,我当事人在位期间,爱民如子,又有贤臣扶助,国泰民安,又何有昏庸之说呢?我当事人这样贤明,却没有向唐太宗那样有“贞观之治”,我怀疑是不是编者们受了唐太宗后代的什么好处,胡编乱写,迷惑百姓,也未尝不可能。
    被: 反对!我反对对方律师说些没有根据的话。
    法官大人: 反对有效!原告律师 请你说话注意分寸。请你就刘禅亡国之事进行驳诉。
    原: 是,法官大人。我当事人一生贤明,虽说最后汉朝沦为他人属地,但是我当事人广开言路,招贤纳士,为的是听从父命,继承父德,殊不料,招的贤士多了,我当事人便失去了平衡,正所谓物极必反。我当事人一步走错,才造成了千古遗憾哪。但是“功”与“过 ”比 :“功”远大于“过”,以“功”抵“过”,当言我当事人为贤君才是啊,再者说了,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康熙,雍正,乾隆三人可算是是贤明君主吧?但康熙却制造了个文字狱——南山集案,乾隆制造了个胡中藻案。多少个文德之人死于此难啊!至于雍正,虽说文字狱不是太严重,可他却为争夺王位,不惜杀害自己的亲兄弟。 还有哪个所谓的“贞观之治”的唐太宗不也是搞了个“玄武门之变”吗?这些不是他们这些所谓的“明君”的“过”吗?可为什么他们称明君,而我当事人却称昏庸无能呢?分明是编者们搞鬼,不分清白,依人而论人之好坏,不以实事而论,是绝对不配做编者的啊。还有我们的伟大的毛主席,他算是一位有作为的人吧? 可他不也是制造了十年文化大革命吗,致使中国倒退了二、三十年吗?所以说,我当事人“功”与“过”比,也当称之为一名明君啊!
    综上所述,我诚恳的请求法官大人能够公平审断,不要被某些人蒙蔽了自己雪亮的双眼啊。我诚恳的希望法官大人宣判编者侵犯我当事人的名誉权以及诽谤罪成立。因为他们不是合格的历史编者。并给予我当事人恢复名誉。 谢谢!
    法官大人:被告律师,你还有什么要辩驳的吗?
    被:没有了,法官大人!
    法官大人:陪审团,你们得出结论了吗?
    陪审团:是的,我们一致认为被告侵犯刘禅的名誉权以及造成的诽谤罪成立!
    法官大人:很好,现在本庭宣判,全体起立。根据原告律师的陈述和陪审团的结论,本庭宣判:《历史年卷》的编者对刘禅的名誉权的侵犯以及造成的诽谤罪成立,依法宣判如下:
    一、判处《历史年卷》的编者有期徒刑6个月;
    二、要求《历史年卷》的编者公开向刘禅的亡灵公开道歉,恢复其历史名誉;
    三、修改《历史年卷》,将刘禅该为是一名贤明君主;
    四、限十五日以内,众编者为刘禅重修陵墓,以祭亡灵;
    五、《历史年卷》的编者不能实事求是,谎报乱写历史,有违职业道德,依法没收编者证,并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六、本案宣判即日起执行,原、被告如有不服判决者,可在15日以内,上诉中级法院。退庭!
    原:谢谢法官大人,我当事人今可昭雪,多亏了法官大人啊,而今我当事人总算可以安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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