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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雅华状告《中青在线》庭审纪实
作者:SOHO特区网何磊
-上传日期:2004-5-4 |
魏雅华状告《中青在线》庭审纪实
发生在2004年元旦的公众关注度颇高的,“魏雅华状告《中青在线》著作权侵权”一案于2004年4月14日上午8:30分,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4庭开庭审理。
这一案件之所以引起媒体及公众的高度关注,是因为原告是位在国内经济学界颇有影响力的作家、时政经济评论家魏雅华,而被告又是国内屈指可数的、知名度很高的一家大型网站。来西安应诉的是《中青在线》的副总经理李志强,及以代理人资格出庭的中国青年报驻陕记者站站长黄博。
前来旁听的多为媒体的记者们,有《三秦都市报》记者何磊,《华商报》记者尹超,《西安晚报》记者,《法制与社会》记者张艳侠,《中国质量报》记者王哲,新华社记段博及《美报》记者。
被告当庭向原告诚恳致歉
开庭后,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作答辩。
此案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
2004年元旦,《中国青年报》的子报《青年时讯》发表了著名时政经济评论家魏雅华的新作《2003年中国十大暴利行业》,而此文在从报纸版转录成电子版,并刊登在《中青在线》上时,电子版的制作人员在工作中疏忽大意,将作者名字遗漏,以致使该文没有了作者。致使读者误以为此文的作者为《青年时讯》,尽管《中青在线》在此事上并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在客观上却造成了这样的事实。
此文的发表在中国的经济学界引起了巨大的反响,该文的发表的第二天,即为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及中国五大门户网站(163.com,sina。com,sohu。com,yahoo。com,21cn.com)所争相转载,以及中华网、人民网、 新华网、 千龙网、 888.com 证券网、 古城热线、 财经证券网、四川新闻网 、桂龙网(广西新闻网)、安徽热线及《天府早报 》、《华西都市报》、《工人日报》、《西安晚报》、《华商报》(节选)、《半岛都市报》、《新快报》、《合肥晚报》、《江南晚报》、《厦门日报》等数十家网站及媒体的转载,可以说,几天之内就传遍了全中国。
魏雅华在此事发生的当天,就发现了这一情况,他随即打电话告诉此文的责任编辑陈迎炜,要求立即予以更正,陈迎炜随即转告了《中青在线》,《中青在线》答复说,线路发生故障,无法更正,更正得等到元月4日,星期一以后。于是,从1月1日到1月4日,该文始终没有作者。
据被告称,元月5日,网站为《2003年中国十大暴利行业》一文加上了作者“魏雅华”的名字,可是不知什么原因,该版在更正后又弹回了1月1日版,直至1月9日才发觉,又作了更正,也就是说,在1月1日到1月9日,该文是没有作者的。而就在这9天中,所有的事情都发生了。
为此,被告《中青在线》法人代表副总经理李志强,在法庭上向魏雅华先生诚恳致歉。并说,他们己处分了对此事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当事人。
法庭辩论焦点1:《中青在线》要不要为转载作品付酬
对于此事,被告《中青在线》认为,作者己从《青年时讯》报纸版拿到了稿酬,《中青在线》与《青年时讯》是一家媒体,就可以不再付酬。而且,《中青在线》自创办以来,也从未给任何作者付过酬。
而原告魏雅华认为,《中青在线》必须为转载作品付酬,此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31号第三条之规定:网站必须为转载作品付酬。不付酬则构成侵权。
法庭辩论焦点2:《中青在线》要不要为转载其它网站及报刊的侵权承担责任?
应当说,此法庭辩论焦点是本案的真正的焦点所在。
为此原告魏雅华收集了大量的证据,除了在起诉书中所涉及的20多家网站及媒体的打印出来的书证外,原告魏雅华又向法庭出示了大量的新出现的证据。这些新证据被魏雅华收集在一个u盘中,据魏雅华讲,这个小小的u盘中收集了138个文件,由于数量庞大,仅打出来其成本就要支出一万多元,而这些成本将都要计入被告的赔偿清单,为节省诉讼成本,减轻被告负担,故不再打印出来。法院可以用电脑很容易地打开。而且这样的证据有更加原始更加可信。
原告魏雅华向被告提供证据目录,并可以按照被告的要求将这些证据发到被告的邮箱,以供核查。如有疑义,可随时向法庭提出。
证据涉及中国最大的170多家网站及媒体,甚至包括了香港、台湾和美国的网站。而且点击量及流览量惊人。
据附在有统计数字的网站上所看到的,附在《2003年中国十大暴利行业》该文后的统计数字就非常惊人,仅在“中国高校“经济学”与“管理学”教研信息网”上所查到的点击量,便高达2,605,528人次、而在沈阳金融招商网上所查到的附在《2003年中国十大暴利行业》该文后点击量也高达344,767人次。而这还是两家不算大的网站。
在证据上,原、被告之间没有争议。
《中青在线》称,它不为转载此文的其它网站及报刊的侵权承担责任,因为它们并未允许其它网站及报刊转载。其它网站及报刊转载是对《中青在线》网站的侵权。
原告魏雅华认为,其它网站及报刊转载并不对《中青在线》构成侵权。因为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对己发表的作品进行转载只要注明出处,并支付费用,不构成侵权。
而发生如此大面积的侵权,始作俑者是《中青在线》,所有的侵权都是因《中青在线》而发生,《中青在线》有着十分明确的过错责任,怎么可能不负责任?
拒绝调解,魏雅华称:我不是为我一个人打官司
在庭前庭后,魏雅华都明确表示,拒绝调解。
魏雅华称:我不是为我一个人打官司,我的这场官司是为中国作家、中国所有的著作权人向网站讨回公道。从这个意义上说,这场官司在一定程度上,是一场公益诉讼。
中国的法律对中国作家、中国所有的著作权人的法定权益都十分明确地作出了保护,可像《中青在线》这样有着良好的公众形像,经营得很好的网站,居然从来不向著作权人付酬,这既说明中国的著作权人在维权意识的淡漠,也说明网站是如何视著作权人的权益为无物。
最近,中国音乐家协会向中国各大中城市的所有的KTV歌厅行业,发出了15,000封律师函,要求他们向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付费。紧随其后,唱片公司也结盟向所有的KTV歌厅行业,发出了律师函,要求他们向唱片公司付费。
魏雅华称:他希望以他的官司为契机,掀起“2004年中国著作权人维权大行动”。
至发稿时法庭尚未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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