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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拿网络侵权怎么办 ?
作者:SOHO特区网 张艳霞 -上传日期:2004-5-28
近期发生的陕西作家魏雅华诉 “ 中青在线 ” 著作权侵权案和湖北作家陈大超状告新浪网侵权案,引起网络传媒界一阵骚动。 

谁动了他们的著作权? 

国内网站大张旗鼓的运行是否建立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层面上?层出不穷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正凸现着一系列新的问题, 2001 年才修改的《著作权法》,如今却又面临着种种挑战。 




《著作权法》,拿网络侵权怎么办 ?           张艳霞 

      近年来,随着我国信息产业的飞速发展,网民已有 8700  万户,上网计算机 2500 多万台,有 50 多万个网站;上网用户已经超过日本跻身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位。计算机网络已经深刻影响着我国社会的方方面面。不同民事主体和他们的利益也不断发生碰撞,加之网络违法、侵权行为和犯罪的出现,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网络的纠纷已经层出不穷,其中网络著作权纠纷首先 “ 登台亮相 ” ,得到国家、社会和人们的特别的关注。 
     1998 年美国颁布了千禧年版权法( DMCA ),应对了网络对著作权保护的挑战。不少人士谈起美国的千禧年版权法( DMCA )来津津乐道。 
     2000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正是被一些专家特别是国际专家称之为与美国 DMCA 相媲美的一个法律机制。正是这个机制因应了我国网络事业的飞速发展,不同程度地规范和促进了我国网络信息事业有序发展的法制环境的形成。 
     2001 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确认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将网络著作权的规定上升到法律层次,对网络著作权作了一个较全面的规定。 
     2003 年 12 月 23 日,最高法院根据著作权法的修改和审判实践做出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并重新公布了修改后的司法解释,使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司法保护机制日臻完善。 
     虽然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先后出台,可中国数十万个网站,规范经营能有几家,此起彼伏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正凸现着种种问题,都在不同程度地侵害着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陕西作家魏雅华诉 “ 中青在线 ” 著作权侵权案 


    2004 年元旦,陕西省作家、时政经济评论家、陕西电视台经济频道资讯评论员魏雅华的新作《 2003 年中国十大暴利行业》在《中国青年报》的子报《青年时讯》上发出。 
    令他大吃一惊的是,在 2004 年 1 月 1 日的该报网站《中青在线》上,《青年时讯》的网络版上所刊登的《 2003 年中国十大暴利行业排行榜》一文,竟没有了他的名字。于是,此文的作者从 “ 魏雅华 ” 变成了《青年时讯》。 
     由于该文激起了巨大反响,中国各大门户网站及报纸刊物争相转载。 
     发表后的第二天,魏雅华就从网上就查到了包括拥有数亿观众和听众的中国超级媒体《中央电视台》(元月 2 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在内的,涵盖了中国五大门户网站的(拥有 8700 万网络用户的)几乎是铺天盖地的转载情况。杂志等总数超过一百五十家网站及媒体的转载。 
     而且其扩张的速度和范围还在扩大中,实际上转载该文的网站及报刊,远远不止这些。 
     2004 年 2 月 9 日,《中青在线》才给作者发来了一封《致歉函》。表明因技术操作方面的原因,不慎漏掉了魏雅华的署名,事后他们也采取了补救措施,于 1 月 9 日在该网络版上署上了作者的名字。 
     3 月 18 日《中青在线》再次在该网站上公开发表声明,要求漏掉作者署名的网站补上作者的名字。但此补救措施收效甚微。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4 年元月 9 日,魏雅华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魏雅华认为,《中青在线》侵犯了他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二)所保护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以及第十条(十二)所保护的著作权人的 “ 信息网络传播权 ”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有转载该文的网站和报刊,均应向作者付酬。 
    可是由于《中青在线》的过错,致使没有一家转载该文的网站和报刊向作者付酬。按照 “ 承担过错连带责任 ” 的原则,这些损失均应由《中青在线》负担赔偿。 
    2004 年 4 月 14 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当日没有作出判决。 
    魏雅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长期以来,中国的大大小小数十万个网站,一直在不付任何费用地、天天都在大规模地使用着中国著作权人们的作品,向著作权人付费的网站,不足网站总数的 0.01 %。 
     此前,他也遭遇过无数次网络侵权,但一直忍气吞声,没有提起诉讼。 
     遭遇网络侵权的绝不止他一个人,而是几乎全体的中国著作权人。日前他己向中国作家协会写信,要求中国作家协会参予由中国音乐家协会发起的 “2004 年中国著作权人维权大行动 ” 。恳请中国著作权人和他一起,参予此次维权行动。 


湖北作家陈大超状告新浪侵权案 

  

因为发现新浪网自 2002年5月9日至今年3月,将其发表在国内多家报刊上的32篇文学作品予以转载,且未向其支付稿酬,湖北作家陈大超去信联系,新浪网站却告知陈大超:新浪网站与相关媒体签有协议,该网站从其它媒体选用文章只向相关媒体付酬,不直接跟具体作者交涉。 
    陈大超原系湖北省孝感市图书馆副馆长,1998年离职专门从事写作,是孝感惟一的一位“靠稿费吃饭”的作家。 
    对此,陈大超认为,媒体与媒体签订涉及作者权益的协议,如未征求作者意见,就是侵害了作者权益。为此,他向法院诉请判令新浪网站支付作品使用费2200元、误工费1000元和精神损失费1000元。 
     2004年3月29日,孝感作家陈大超状告新浪网站侵权一案在该市中院开庭。 
据称,孝感中院向新浪网站送达了传票,但当日上午新浪网站没有出庭。该院缺席审理此案后,将择日宣判。 
    可新浪网却称,他们并未收到传票,此案在该网站缺席的情况下审理的消息,他们是在媒体报道后才知道的。 
    作家陈大超状告新浪网站一案经《南方周末》等媒体报道后,社会反响强烈,近百名作家声援陈大超。 
    陈大超告诉记者,他打这场官司,目的是想告诉社会各界,网站不能无视作者的合法权益。要发展和繁荣我们国家的文化和文学事业,作者的著作权必须得到严格的尊重和保护,绝不能人为地制造什么“法律空白”。 
    2004年4月20日,记者电话采访陈大超得悉,情况出现了意外,3月29日庭审以后,法院认为陈大超当时起诉的“新浪网站”是一个抽象概念而不是一个被告实体。于是建议他起诉新浪下面具体侵权的分公司,如果陈仍然坚持新浪网站可以作为被告实体的话,则认为其是自动撤诉。 
    基于此因,陈大超已主动撤诉,但他说他将到北京去打这场官司,目前正在与北京的一位律师交涉,按照律师的指点,对被侵权的作品进行公证,然后再委托律师重新在北京继续起诉新浪网。 


网络著作权何以纠纷不断 



1999年6月15日,王蒙、张洁、张抗抗、张承志、毕淑敏、刘震云等6位著名作家,通过他们的代理律师,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北京在线”未经许可将他们享有完全著作权的文学作品登载到网上,从而侵犯了他们的权益,要求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这起官司最终6位作家胜诉。这是我国首起因网站刊登他人作品而引起的著作权纠纷。 
    近几年来,网站之间以及网站与作者之间的著作权纠纷不断,两大门户网站新浪和搜狐还因为彼此控告对方抄袭而对簿公堂,闹得沸沸扬扬。“网络如何增强著作权意识,减少版权纠纷”是当前网络媒体所面临的一大课题。网络信息的混乱状态,表明网络传播还不是一个成熟的媒介。 
    纵观目前国内网络媒体,随意转载别人的作品而不付稿酬、不经作者允许就将自己在传统媒体发表的作品转载到网络版上免费使用的现象,可谓比比皆是。而在作者们法治意识日益觉醒的今天,网络著作权纠纷不可避免地发生了,且层出不穷,愈演愈烈。 


魏陈两案将推动网站规范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蒋志培博士去年3月2日作客新华网,在谈到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权 问题时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正式把网络的著作权作为一种权利,在网络上这种传播权是受到保护的。如果说作者在这方面做到了该注明的注明,该主张自己的权利主张自己的权利,他完全可以通过司法的手段和行政的手段对严重的侵权行为进行追究。 
    在谈到有关网络作品的使用和转载费用标准问题时,蒋志培教授 说,在目前来看,我们国家有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来解决有关稿酬纠纷?过去的行政规章只是规定要支付报酬,但是在网上作品使用费的标准确实还没有。因此,我们应该促进这样更清楚的支付标准尽快出台。目前可参照一些相关的付费标准来适用,即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的话,网络上作品使用费可以参照纸面上的费用标准,同时考虑到作品的点击率,或者是这篇文章创作的情况和影响等来考虑支付费用。如果作者受到了侵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官也会根据作品使用的情况和相关规定等给出一个赔偿或者支付使用费的数额。 
     中国著名民商法学家、西北政法学院教授寇志新就以上两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两案件的焦点问题虽然在《著作权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法理原则上是很明确的,网站登作者的稿件,就必须要给作者付稿酬,这是著作权人的基本权利,因为网站经营也是是商业行为。报刊的电子版也属于网络运作,与报刊是不同的载体,其上载稿件也应给作者付稿酬,除非与作者另有明确的协议。可不经作者同意且不付稿酬的,就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至于陈大超诉新浪网一案,案情也很明了,媒体之间的合作协议对于此案是无效的,因为著作权人是陈大超,网站转载其稿件,就应当支付其稿费。 
    陕西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西安交通大学法律顾问、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李大郁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魏雅华诉“中青在线”一案,首先在侵权事实上是很明确的,没有争议的。其次,李大郁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就是中青在线应当承担多大范围的赔偿责任。在法律规定的三种赔偿方式中(1.侵权者的非法获利额;2.著作权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3.最高50万元以下的赔偿金),他认为应当采用第三种,因为前两者都难以确定,魏雅华可以在因传播者传播的范围作为参考依据,,请求赔偿,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对于陈大超一案,李大郁律师认为,网站与媒体之间的协议如涉及到侵犯第三者(即作者)的合法权益时,那么有关条款应属无效,因此陈大超的诉讼请求是合理合法的,侵权者应当向他赔礼道歉,支付稿酬。对于孝感法院在立案庭审之后又认为陈大超起诉的“新浪网站”不是一个被告实体,李律师认为法院在受理立案以后就应告诉陈大超,而不应当是在庭审之后,其在程序上妥当与否,值得探讨。另外,网站在法律上是否能作为被告,是否又被告主体资格,他认为,如果网站本身只是作为媒体传播的一种形式,本身不是一个组织主体,是某个社会组织创办的,创办的组织应当是被告。 
    李大郁律师还说,目前,网络著作权侵权方面的法规、规章还不尽完善,有待进一步加强立法。 
    自由撰稿人王毅说,曾几何,网络可以肆意刊载他人的作品,而不用付出一分一毫的费用,这种“免费午餐”让网络运营商们在网络的“黄金”与“白银”时代尝尽了甜头,但随着《著作权法》的深入人心,网络的“免费午餐”已经饱受世人特别是那些作者们的置疑。可以想象见的是,以魏雅华、陈大超打响对网络侵犯他人著作权“第一枪”作为一个起点,越来越多的著作人、平面媒体都将加入到这一维权队伍之中,一旦这支队伍强大到不得不令网络运营商们倾尽全力以应对之时,那么网络就不得不从“黄金”和“白银”时代的“免费”向“青铜”与“黑铁”时代的付费过渡了,这是一种法治框架要求之下的必然结果。 

状告新浪网的湖北作家陈大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任何在中国境内开办的网站,都不可能拥有凌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之上的 “天赋霸权”,任何网站如果自以为有这种“天赋霸权”而肆意地践踏作者的著作权,那不仅是对千千万万作者的伤害,而且也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的蔑视!这种现象的严重存在,不知谁还可以熟视无睹?――网站的发展,绝不能建立在对无数作者合法权益肆意侵犯的基础上! 


    《著作权法》能笑对因特网吗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由于网络的特性,使得1990年9月7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确定的著作权制度遭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网络著作权的规定上升了到法律层次,对网络著作权作了一个较全面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国在网络立法上采取了欧盟的立法模式,而没有适用美国模式,就是将现有法律作修改,覆盖网络领域,并不是针对网络来专门制定新法。 
    互联网上的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未经许可,在互联网上传播他人作品是否侵权?这在我国互联网发展之初还存在争议的两个问题,今天已经不再有争议,新著作权法中关于著作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增加了一个“信息网络传播权”,就是对这两个问题的直接回答。 
    依照新《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就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也就是说无论是以任何形式发表的只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无论作品是不是利用网络第一次发表。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不过在新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使的限制,就是这一点,给这项权利的具体行使带来不便。一是,目前我们不少的传统媒体在接受投稿时都提出支付的稿费,包括了电子版的使用报酬。二是,还有声明允许其众多的合作网站之间的转载是否就是许可了这家传统媒体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转让了信息网络传播权。魏陈两案正是这两问题最为典型的写照。传统媒体的网络版转载是否就不需另付稿酬?合作网站之间的转载许可声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些都是《著作权法》所没有规定的。前几年,传统媒体的网络版并不多见,网站之间的转载也没有如此频繁快捷,此类问题似乎还没有提上议事日程。如今,此起彼伏的网络侵权案件正凸现着种种问题,倘若没有具体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会从著作权人会莫名其妙的消失,同时是否也会带来权利的滥用。《著作权法》,还能笑对因特网吗?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司法保护机制日臻完善,但其仍有规定不明确之处。 
     网络社会带来的新的法律问题,我们呼吁有关部门及早制定和修改相应的法律条文,以填补有关的“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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