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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王斌余
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任何事情的发生都有它的原因。而要解决这个问题——或者说真心想解决这个问题,就应该查明原因,找到关键因素,理通关节,加以彻底解决。 农民工王斌余杀人是个结果,其原因有这么几个:他的父亲生病用钱,雇主欠他工资不给,他找劳动部门未果,找法院未果(国家规定也教育百姓有事情找这些部门解决),雇主又打骂他,他又不能逆来顺受。是这六个原因导致了他杀人的结果。这也就等于六个人合伙犯了罪。杀人是要偿命的,人人都有生存的权利,所以王斌余被判死刑是应该的。但同时一定要清楚:这不是他一个人的错,这个罪刑应该由六个人来承担。我不是法官,对以上六个原因分不清谁主谁次,只好平均一下,这样王斌余就不至于被全部的罪。再退一步,他把他父亲生病用钱的罪也担了,也只有六分之二的罪。 从另一个方面讲,法院和刑法的职能应该是:对既往过错的追究,对后来者的警戒,对社会公平与和谐的保护。尤其是最后一项,应该是主要的职能。但如果只是杀了王斌余草草了事,执法部门就只起到了一小部分作用,这样给人们的感觉就是:六个人的罪一个人担,受害者终被害,甚至还有纵容迫害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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