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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稿多投问题研究
作者:SOHO特区网
-上传日期:2006-10-5 |
这是第一部分,关于学术文章的一稿多投问题,改日有空再把非学术文章\新闻评论文章的一稿多投研究部分贴上. 我也算家里人,经常来的,只是一般都是潜水,很少发帖.擅长写法制稿,欢迎编辑朋友约稿. 法律从业人员,呵呵,欢迎与大家讨论相关的法律问题,也乐意为大家的著作权侵权提供法律援助.
学术文章一稿多投问题研究
“一稿多投”的问题其实由来已久。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法制建设逐步完善的今天,更是引起了报刊出版界与作者群体的激烈而广泛的争论与交锋,甚至有部分权威媒体开拓了专门的版面来对这一问题进行交流与探讨。
笔者敏锐地意识到这是一个逐步浮出水面的焦点问题,也欣喜地感觉到,这样热烈而深刻的讨论,对于问题的最终解决,是意义深远的。
抛开某些把“一稿多投”行为扣上“文德”的枷锁,然后肆意地进行抨击的观点,驱除某些纯粹站在写作者角度散播的不负责言论,笔者力图使自己介于中立空间,理性地思考这一问题的根源与性质,然后尝试着从经济学和法学的角度,以学术文章为例,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层次的分析。
本文的篇幅是这样安排的,首先对“一稿多投”进行分析定义,然后进行经济学分析,接着在经济学分析结论的基础上展开法律研究,最后作出一个简短的总结。
一,“一稿多投”行为的界定
严格意义上讲,“一稿多投”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对它并没有进行直观的表述或者定义。
国际学术界对于“一稿多投”现象的较为普遍认同的定义是这样的:“一稿多投”是指同样的信息,论文或者论文的主要内容在编辑和读者未知的情况下,于一种或者多种媒体(印刷或电子媒体)上同时或相续报道一次或多次。享有极高学术名誉的国际生物医学界将“一稿多投”行为称之为多余发表(redundant publlication)和重复发表(repetitive publication),并定位为非法的和不道德的。
引用国际学术界的定义,笔者的用意是明显的,将笔者进行充分的分析与论证所定义的符合我国学术规范与现状的涵义,与国际主流观点进行相互的借鉴与比较。当然,在展开本文的分析并得出结论之前,对于国际生物医学界的贬义定位,笔者是持保留意见的。
根据笔者的定位,学术文章的“一稿多投”指的是同一作者将自己的同一作品或者这一作品未经实质性修改的其他版本在同一时段或者非同一时段投寄给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报刊社,并且在编辑未知的情况下,被超过一次地刊载。
根据这一定义,构成“一稿多投”行为必须满足四个构成要件:
第一,必须是同一作者。对于同一作者的认定,包括署名和署名的顺序。鉴于学术文章的署名顺序是以其对文章或者科研成果的贡献排列的,笔者认为,调整署名顺序并且再次投稿发表的行为,应当从学术剽窃的角度对行为人进行处理而同一篇文章的署名不同,则应认定为剽窃,不属于“一稿多投”。
第二,作品指的是同一作品或者这一作品未经实质性修改的其他版本。这包括同样的信息,论文或者论文的主要内容,以及经过文字层面或者文稿类型变换后的同一内容的其他版本、载体格式。之所以对这一点进行定义规范,是因为现实情况下有不少的作者将论文的摘要、关键字、首尾段进行简单修改后重新投稿,寻求作为新文章发表。
第三,投稿可以是在同一时段或者非同一时段,必须投给两家或者以上的报刊社。有些这方面的研究文章受到《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逆向影响,皆以为“一稿多投”的时间期限必须是同时或者同一时段。这种定位是狭隘的。只要是在编辑未知的情况下多次投稿并发表,不管其相距时间多长,都是重复发表(repetitive publication)行为,都属于“一稿多投”。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只有一次。而且必须是作者主动给两家以上的报刊社投寄同一篇稿件,因为法律上对责任的追究要严格依据行为的因果关系。
第四,必须是在编辑未知的情况下的“一稿多投”。根据国际学术界的主流观点,如果论文是以一种只有极少数科学家能够理解的非英语文字发表在本国期刊上,有重大发现的研究论文,国际英文学术期刊不应拒绝接受其再次发表。当然,发表的首要前提是征得首次发表和再次发表的期刊的编辑的同意。在编辑不知道的情形下的一稿多投导致的一稿多登,是没有开脱的理由的。
本文对“一稿多投”的定义,与国际普遍认同的定义是存在一定的不同之处的。当然,不同的根源在于我国学术界与学术期刊出版界的现状所致。限于篇幅,在此不作分析。
二,“一稿多投”行为的经济学分析
经济学探讨人类行为的立足点是假设在一般人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的基础上的。不同的人对于自身的利益也有不同的看法和不同的追求。但是他们的追求毫无疑问是建立在自己所认为的,对自己最为有利的行为的基础上的。下面,笔者将通过经济学中的“成本——收益”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对“一稿多投”行为进行分析。
<一>“成本——收益”分析
在现有条件下,假定投稿行为的边际成本为零(事实上也已接近于零),一次发表的收益为1,投稿的发表率为Q,那么N次投稿的收益为NQ(1*N*Q)。假定当N大于1的时候,“成本——收益”理论的平均被查处率为P,那么N次投稿后被查处的损失为NP(1*N*P)。假定报刊社对多投行为进行查处,查处每篇稿件所付出的成本为C,而查处带来的好处为D,因而这一行为的收益为D—C。
那么,基于以上的假设,在不考虑被查处的情况下,作者的多投行为带来的收益NQ始终大于单投的收益1Q。在考虑被查处的情况下,作者的多投行为带来的预期收益的公式为NQ—NP。又因为报刊社也是理性经济人,所以P的值与D—C的值是直接相关的。事实上,报刊社如果为了节省成本C,等待读者的举办而查处多登行为,那这样的P值是很小的;如果动用人力、财力去查处所获得的好处D(多为扣发、追回的稿费,在现实情况下,诉讼、索赔的成功率是很低的)减去C的值是负的,报刊社对此并没有足够的动力和热情,所以Q值依然很小,远远小于Q值。
这一模型与实际情况是相符的,也就是说,NQ—NP>0 (Q>P),即多投的预期收益总是高于多投的预期风险。在这种情况下,经过理性思考后的作者,必然作出多投的行为选择。
<二>信息不对称分析
信息不对称是指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个体之间是不均衡、不对称的分布状态,既有些人对于某些事情的信息比另一些人掌握得更多一些。信息不对称理论认为存在着事前和事后两种类型的信息不对称情况,事前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原因是占据信息优势的一方隐藏了信息,事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原因是占据信息优势的一方隐藏了行动。这两种形式的隐藏对另一方都是不利因素的,事前的信息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事后的信息不对称则导致“道德风险”或者“道德败坏”。
很显然,作者与报刊社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当作者投稿之后,往往无法及时知道稿件的处理情况,报刊社也往往采用免责声明推卸编审活动公开的责任,漫长的编审周期里往往只能被动地等待编辑部最后的关于稿件是否录用的处理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作者与报刊社毫无疑问是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况且,根据法学家李绍章的归纳,现今学术论文的投稿存在着“关系文章风险”,“办刊收费风险”等几大风险。因此,作者完全可能以“一稿多投”来对抗报刊社信息优势和几大“风险”的“道德风险”行为。在作者“一稿多投”后,报刊社也难以了解作者“一稿多投”的确相关信息,因此,作者的道德风险行为就不可避免。
总而言之,由于报刊社存在着稿件管理不规范、处理不及时、编审不公开,以及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滥用权利的“道德风险”行为,引发并助长了作者“一稿多投”的“道德风险”行为。
综上所述,由于学术文章的供给数量远远高于报刊所能刊载的版面,致使文章供过于求而处于卖方市场,而报刊社则处于买方市场,具有强势地位。处于弱势地位的作者与报刊社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却又无法对抗报刊社,最终导致了双方关系的失衡。而对这种失衡的关系,弱势的作者只能通过理性的机会主义行为来寻求与处于强势地位的报刊社的对抗。
所以,“一稿多投”行为有其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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