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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文章可以卖多少遍?
一篇文章可以卖多少遍?
王 健
当今,在不同的新闻出版物上,看到眼熟的“职业撰稿人”的大名,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 更有甚者,“某某写作室”、“某某创作室”的文章散见于各种报刊,文章的写作一如流水线上的产品,源源不断地流出。
这不是坏事情。
问题是,一篇文章可以卖多少遍?
在能否“一稿多投”的问题上,媒体和作者或许永远持相反的观点。时下,随着报纸、杂志的发达和网络的高速发展,一稿多投现象在传媒界正愈演愈烈,几成肆虐横行之势。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对一稿多投现象仍然没有明令禁止,这是否意味着一稿可以多投了呢?
作者:好文章就应该让更多的读者看到
杜先福是四川省资阳市公安局的一名民警。多年来他一直从事法制宣传工作,发表了大量的法制新闻纪实作品。但是,令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1999年,仅仅因为他的一篇案件纪实作品先后在《青年与社会》杂志和《街道》杂志上发表而被《青年与社会》杂志列入了“黑名单”,并且被宣布为“不受《青年与社会》欢迎的人”。此后,又有多家媒体对该事件予以转载,影响颇大。事发后,杜先福认为《青年与社会》杂志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遂一纸诉状将《青年与社会》杂志推上了被告席。一审法院判决《青年与社会》杂志公开向杜先福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青年与社会》杂志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则完全推翻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了杜先福的所有诉讼请求。目前,杜先福还在为他的这场“一稿多投”官司四处申诉。杜先福无疑是为“一稿多投”付出巨大代价的第一人。既然有了前车之鉴,为什么还有如此之多的“后来者”继续一稿多投呢?
投稿是否被采用,作者得不到编辑部的及时答复,这是一稿多投者的主要理由。现行《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但是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投出去的稿件大多“活不见人,死不见尸”。对于这种说法,某省报一位姓李的副主编并不认可:“作者发表作品的急迫心情可以理解。除却稿件多的因素以外,哪个稿件可以上,哪个稿件不可以上,不是某一位编辑说了算,还得视来稿情况、版面情况定。当然最终还得通过主编这一关。在‘主编关’被‘枪毙’的稿件也不在少数。”如此看来,非要让编辑及时给一个确切的答复的确有些勉为其难。
一位作者的说法是:“不同地域、不同级别的报刊有不同的读者群和发行范围。一篇稿子能在不同的媒体上发表,正说明稿件的质量高。好稿子让更多的读者都看到,不是一件幸事吗?”某中央级大型法制类月刊的一位资深编辑在一定程度上认同这位作者的说法:“在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在不同媒体上的一稿多投应该说是允许的。这可以看作是一种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由于不同媒体的读者群有可能呈交叉状,她认为,如果作者是处于其他动机一稿多投,则应该重新看待这个问题。
另一位作者抱怨的则是:“作品发表后,被其他报刊、网络等媒体转载,作者却拿不到一分钱的稿酬。”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杂志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现实中的情况则是著作权人的作品被转载后,不是转载媒体不付稿酬就是原发表媒体强制扣留著作权人的稿酬。“与其让作品被他人无偿使用,不如主动‘一稿多投’。”一稿多投作者的另一苦衷是媒体的稿费标准太低。文章作者为采访一篇稿子千辛万苦,所付出的人力、物力与得到的微薄的稿酬不成正比。一个歌手可以多次演唱同一首歌,同一部电视剧也可以在多家电视台多次播放,为什么歌手、制片人有这种权利,文章作者就没有同样的权利呢?据圈内人讲,正是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有些自由撰稿人通过一稿多投,一稿多卖,提前住进了一般工薪阶层望尘莫及的洋房别墅,提前步入了小康生活。
孙某是重庆市的一名自由撰稿人。他深得“生财之道”,早在1999年,他就开始将自己的稿件以《××杂志社》的名义天女散花般撒向全国各媒体。不久,来自全国各地的汇款单如雪片般纷纷扬扬地飞了过来。每月的稿酬平均高达五六千元。邮局的一名工作人员无意中在家中向她的丈夫透漏了此事。说者无意,听者有心。此时恰逢她的丈夫下岗。于是,在某日孙某取稿酬回家的路上,该邮局工作人员的丈夫和孙某演绎了一场抢劫刑事案。
编辑:我们防不胜防
本刊的一位资深编辑曾经收到一位作者的电子邮件。不知是由于作者操作不慎,还是有意“偷懒”,这位编辑在邮件的抄送栏中,竟意外地发现了包括本刊在内的50多家新闻媒体的地址。山东《齐鲁晚报》的编辑们曾遇到这么一档子尴尬事。在某日稿件终审时,总编戏剧性地发现,所有编辑们手中的软盘中竟然都有同一作者的同一篇稿件。当然,这些稿件都及时被扫地出门。
相比而言,《中国青年报》的编辑们就没有那么“幸运”了:2001年5月17日,《中国青年报》“法治社会”和“青年话题”两个版面鬼使神差般地“撞车”,刊登了同一作者的同一篇文章。“5?17事件”发生后,尽管《中国青年报》的编辑们一致承认“报社内部也有责任”,并及时对作者进行了“封杀”。但这一事件给报纸造成的负面影响却是显而易见的。
南方某女性杂志的一位姓孙的主编在谈到“一稿多投”的问题时颇有些无奈:“我们对稿件的要求是必须一稿一投。”据统计,目前我国正式出版的报刊总数为一万多种,其中报纸2000多种,期刊8000多种。“面对浩如烟海的报刊,我们编辑难免有阅读上的盲点。因此我们编辑在采用稿件时慎之又慎,反复向作者“打探”此稿是否已经被其他媒体采用,但是有时候我们发现自己所刊发的稿子还是出现在别的媒体上。我们是防不胜防啊!”但是,孙主编表示,一旦发现“一稿多投”,决不手软。一是没收作者稿费,以示惩戒;二是扣发责任编辑的编辑费,以示提醒。 据了解,为了彻底杜绝“一稿多投”,各报刊编辑部可谓绞尽脑汁,奇招怪招用尽用绝。除了没收作者稿酬和扣发编辑的编辑费外,缩短稿件被采用的通知时间、适当提高稿酬等等无所不用其极,甚至像《青年与社会》杂志那样将一稿多投者列入“黑名单”进行“封杀”这一“杀手锏”都用上了。但事实证明,用这些方法来“医治”一稿多投,无异于隔靴搔痒。
专家:一稿多投的真正出路在于双方约定 尽管“一稿多投”在传媒界被视为洪水猛兽,但是媒体的尴尬、编辑的愤怒和读者的反感反倒使“一稿多投”现象愈演愈烈。现实提醒我们,报刊和作者之间的“对抗”无助于改变目前这种投稿上的无序现象。那么,“一稿多投”问题的出路在哪里呢?
“一稿多投问题不是一个道德问题,不能说一稿多投就不道德。”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玲娣认为,“认识一稿多投问题,应该从著作权法和合同法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从著作权法方面来看,作者对自己的作品享有发表权,作者有权决定自己的作品由谁来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以及在什么地方发表。同时,作者对自己的作品还享有使用权,作者有权使用自己的作品,还有权许可他人使用。从一定意义上讲,一稿多投可以看作是作者多次使用自己作品的行为。 从合同法方面来看,报刊公开发行可以视为报刊社向所有的不特定的作者发出的要约邀请,作者写好稿件向报刊社投递的行为系合同中的要约,即希望报刊社采用自己的作品。但是这个要约是一个附承诺期限的要约,报刊社必须在法定的15天或30天内作出承诺,否则合同关系不成立。如果报刊社在法定期间内通知了作者,著作权使用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该稿件是否“专有使用”。如果双方对采用的稿件未约定“专有使用”,则作者一稿多投不应当认为是违反了著作权使用合同的义务。 朱玲娣副教授同时指出,新《著作权法》考虑到目前作者仍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协调作者和报刊社在利益上的冲突关系,解决一稿多投问题,仅在报刊社是否采用稿件的答复期上作了限制。但不禁止“一稿多投”也并不表示新《著作权法》鼓励和提倡“一稿多投”。
对于一稿多投问题的解决,朱玲娣副教授说,首先作者应该自律,尽量避免一稿多投。即使确实需要一稿多投,也应特别说明该稿同时已投向其他媒体;其次,报刊社要完善目前的采用稿件制度。报刊社应当尽可能及时、妥善地把对稿件的处理意见告知作者,避免作者苦苦等待,以至于“心有旁鹜”;第三,报刊和作者双方应该互相约定稿件是否“专有使用”。如果是作者主动投稿,应注明稿件是否只投给某一报刊“专有使用”,报刊是否享有再许可使用或转许可使用的权利。如果是报刊向作者约稿,双方应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在约定“专有使用”的情况下,如稿件不能按期使用或报刊越权许可其他媒体使用,报刊社应承担法律责任。而作者一旦出现一稿多投,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报刊社的损失。 看起来,在目前这种格局下,作者和报刊在现有法律调整的大框架内,遵从“双方约定”这种民事活动的游戏规则,是化解矛盾的惟一途径。 摘自《法律与生活》杂志2002年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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