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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执法暴力
近来由审讯者实施暴力,屈打成招而造成的冤案屡屡见诸报端,像佘祥林案,胥敬祥案等等,不一而足。佘祥林被判杀害妻子,妻子却有一天活着回来;胥敬祥被判抢劫,最后却证明人家没抢。这难道不是对我们的执法部门的极大讽刺吗?此类案件中的受害人均落下了不同程度的残疾,这些残疾均由审讯者暴力所致。 我想问一下:是谁给了审讯者打人的权力? 说起暴力来,小到打人,大到战争,当然是十分有效的,它能让不可能变成可能,是达到某种目的的最简单直接的手段。野马都能被打得服服帖帖,何况是人?更何况审讯人员还借助了现代高科技手段。 人都是血肉之躯,对痛苦的承受力是有限度的,超过了这个限度结果只有两个:一个是屈服,一个是反抗。在不能反抗的情况下,当然只有屈服了。但这种屈打成招的屈服是为了不受痛苦,是冤枉的。 我们一直都在致力于文明执法,建设文明监狱,而刑法也没有赋予审讯人员打人的权力,却为什么这种执法暴力一直存在? 当然,对暴力抗法者是应该使用暴力的,但嫌疑人既然已经被戴上铐子,带进审讯室,他是不可能再暴力抗法的。人们的仇恶性总是对于法律部门的暴力采取默认态度,这也助长了暴力执法的风气。但这是不正常的,是与文明社会相背的。暴力执法常常会造成冤假错案,并且常常被不良执法者附加上某些其它成分。 所以,执法暴力一日不除,冤假错案就永难绝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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